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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济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2-15

  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自己请张某、李某两位朋友帮忙在农村宅基地院内自建房屋,与他们约定了工作地点、内容以及劳务费:每日300元,每日结算。张某、李某表示同意。在干活时,张某不小心从房顶滑落下来被瓦片砸伤,后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外伤,住院治疗10天,共花销医疗费2万元。张某要求刘先生承担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于是刘先生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他作为张某的雇主是否应对张某受伤负责?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王晓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雇佣张某等自建房屋,但在张某从事劳务之前,刘某未对张某进行风险提示和基础培训,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张某受伤,具有过错责任。而张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忽视了从事该项劳务的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未主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亦具有相应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因此,接受劳务方刘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提供劳务方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提醒:提供劳务者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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