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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数罪,前罪已执行完毕仍应适用数罪并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06
摘要:一人犯数罪,前罪已执行完毕仍应适用数罪并罚

【案情】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与徐某(在逃)等人商议,在肥城市某村村北原萤石矿仓库非法建立酸洗磷化钢管加工点。同年11月,被告人秦某作为被告单位宁阳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明知被告人王某等人未办理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仍向其销售8吨盐酸用于非法生产。2018年2月23日,肥城市公安局禁毒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王某等人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当日立案侦查。2018年8月3 日,王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2019年6月11日肥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王某以“所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属漏罪,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对其量刑,原审量刑过重”等为由,提起上诉。

【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前罪判决宣告前发现一人犯数罪,在前罪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对后罪单独定罪处罚还是与前罪数罪并罚。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前罪已经执行完毕,已经失去数罪并罚的基础,没有必要再数罪并罚,对后罪应单独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否则对被告人显失公平。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对前罪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完全符合刑法规定。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中,王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均是在判决宣告前由侦查机关发现的,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适用数罪并罚。

第二,对前罪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权益。本案中,王某同时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理想的处理方式是将两罪并到一案中审理,但由于两案涉及被告人不同、后案尚未侦查终结等原因,两案并未并案审理。但无论何种原因,均不是被告人原因造成的,由此代来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来承担,如不适用数罪并罚,将导致对被告人的量刑一定程度加重,对被告人而言有失公平。

第三,对前罪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可以通过在后罪刑罚中扣除已执行刑期的方式实现。本案虽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但前罪毕竟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撤销前案判决重新定罪量刑的问题。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条,将前罪与后罪按照数罪并罚一般原则确定需要执行的刑罚,再从中扣除前罪已经执行的刑罚,确定后罪仍需执行的刑罚。以本案为例,王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前罪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扣除。适用数罪并罚后,王某的刑期实际减少了四个月。刘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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